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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2民初14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红芳、齐宇与张纯、杨再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芳,齐宇,张纯,杨再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2民初1445号原告李红芳,女,198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县。原告齐宇,男,1984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委托代理人李俊德,湖南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被告张纯,男,197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被告杨再发,男,195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芳、齐宇与被告张纯、杨再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红芳、齐宇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红芳、齐宇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芳、齐宇撤回对被告张纯、杨再发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2376元,减半收取16188元,由原告李红芳、齐宇承担。审判员  游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