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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23民初17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满自莲与被告张爱民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自莲,张爱民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23民初1793号原告:满自莲,住址天祝县。被告:张爱民,住址陇南市武都区。原告满自莲与被告张爱民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满自莲于2017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满自莲以被告张爱民已全额向其履行了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满自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由原告满自莲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福鹏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周晓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