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7民督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袁立伟、玄力全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立伟,玄力全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7民督72号申请人袁立伟,男,1988年3月1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宽城满族自治县。被申请人玄力全,男,1981年4月27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宽城满族自治县。申请人袁立伟与被申请人玄力全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后,申请人袁立伟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支付令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撤回支付令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袁立伟负担。审判员 徐建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宇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