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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7民督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袁立伟、玄力全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立伟,玄力全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7民督72号申请人袁立伟,男,1988年3月1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宽城满族自治县。被申请人玄力全,男,1981年4月27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宽城满族自治县。申请人袁立伟与被申请人玄力全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后,申请人袁立伟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支付令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撤回支付令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袁立伟负担。审判员  徐建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宇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