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4民初12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4
案件名称
原告高二龙诉被告王六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王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4民初1212号原告:高某某,男,汉族,临县人。被告:王某某,男,汉族,临县人。原告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闫翠平人民陪审员 吕建平人民陪审员 高晓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曹丽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