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811执恢3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8-30

案件名称

郭念与杨长军、王秋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长军,王秋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11执恢398号申请执行郭念被执行人杨长军被执行人王秋珍本院在执行郭念与杨长军、王秋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25日委托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依法查封的被执行人杨长军、王秋珍名下所有的位于焦作市山阳区解放东路墙南村人大政协家属院55号的房产以评估价53.26万元进行公开拍卖,2017年9月27日陈翠翠以58.36万元最高价竞得拍卖标的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杨长军、王秋珍名下所有的位于焦作市山阳区解放东路墙南村人大政协家属院55号房产的查封。二、拍卖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杨长军、王秋珍名下所有的位于焦作市山阳区解放东路墙南村人大政协家属院55号房产,归买受人陈翠翠(身份证号410803198410230024)所有。焦作市山阳区解放东路墙南村人大政协家属院55号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陈翠翠时转移。三、买受人陈翠翠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福军审判员  翟 卫审判员  蒋亚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庞苏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