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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6执保6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金永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永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保605号解除保全申请人:陈成文,男,1973年3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平邑县。被申请人:金永雪,男,汉族,居民。解除保全申请人陈成文与被申请人金永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2015)平立保字第16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解除保全申请人陈成文提供的担保车辆,即其所有的“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一辆。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提供的担保车辆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陈成文提供的担保车辆,即其所有的“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车牌号为:鲁Q×××××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金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