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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民终34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3450许闯与阜宁县古河镇志高游乐园一般人格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闯,阜宁县古河镇志高游乐园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9民终34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许闯,男,199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学生,住盐城市阜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国,江苏鑫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建春,江苏鑫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阜宁县古河镇志高游乐园。经营者:王志高,男,198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户籍地淮安市楚州区,现住阜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庆余,江苏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许闯因与被上诉人阜宁县古河镇志高游乐园(下称“志高游乐园”)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2016)苏0923民初52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许闯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国、袁建春与被上诉人志高游乐园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庆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许闯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与理由:作为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志高游乐园应负有特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自许闯进入志高游乐园后,其未能对许闯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志高游乐园内处于无序状态,未按国家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配备、充足、有效的各项安全设施,未制定游乐规则,未设置医务室并配备医务人员,未备有常用救护器材。在上诉人准备游泳时,未对上诉人进行安全知识讲解和安全事项说明,未具体指导正确使用游乐设施,确保游客掌握游乐活动的安全要领。在游乐过程中,志高游乐园未密切关注游客安全状态、适时提醒游客安全注意事项、及时纠正游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行为。志高游乐园在发现许闯采取不正确姿势滑落及明知用于缓冲的浮垫被他人掀至一旁的情况下,未予制止并采取补救错误,继而导致许闯受伤,故志高游乐园客观上具有重大过失。事发后,志高游乐园未配备相关医务人员对许闯进行救治,致使其受到的伤害进一步加剧,志高游乐园对许闯的伤害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志高游乐园辩称:1.本案中许闯自身存在严重过错。许闯不顾游泳馆内娱乐设施的警示提示,让其同伴将水池中的护垫抽离,许闯自己采用头朝下脚朝上的不正确滑行姿势,从高处向水池中滑行,导致其倒头落到水池中。许闯作为成年人,采取不正确姿势和无保护设施滑行,其自身存在严重过错,应承担全部责任。2.许闯受伤存在第三人侵权。许闯令其同伴将水池中的护垫抽离,其同伴明知此行为可能导致滑行者因水池无护垫落水而受伤,却仍然抽离护垫,该行为对滑行者构成侵权。许闯落水后,有证据显示其同伴实施了不正确的施救行为,也对许闯造成伤害。3.志高游乐园对许闯的损伤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志高游乐园游泳馆对游玩者尽到警示提醒和保护义务,游泳馆在入口处和售票处均作了安全提示和警示提醒及标记。特别是在游泳城堡入口警示“采用正确姿势和提示下安全滑行”,并在水池下配备滑行安全护垫,也在水池中及水池上配备多名救生员和工作人员巡查。4.志高游乐园尽到救助义务。许闯入水浮出水面后出现非正常状态,王志高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并拨打120救护车。在救护车未及时到来时,王志高用自有车辆将许闯送往阜宁县人民医院抢救,后又转至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期间,其为许闯垫付抢救和治疗费用35000元。许闯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志高游乐园赔偿许闯医疗费445732.6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许闯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志高游乐园经营者为王志高,该游乐园为露天充气式,水深1.2米左右。2016年7月25日下午,许闯到志高游乐园游泳。对于许闯受伤经过,经组织双方当事人观看现场视频显示,在游泳过程中,许闯采用四肢趴在垫子上,头下脚上的方式从气垫高端向下进行冲滑;在许闯自上而下冲滑过程中,有第三人将落水处用于缓冲的浮垫掀至一旁,志高游乐园在旁的管理人员在此情况下未有作出反应。许闯入水浮出水面后即出现非常状态,此时有他人对于许闯头部及背部等部位进行拍击,似在采取救护措施。该视频另显示,在许闯冲滑之前,有多名游泳者采用常规的坐式滑行方式,自上而下滑行至用于缓冲的浮垫上,且均无异常现象产生。在泳池边上,另有志高游乐园的工作人员巡查。事发后,许闯于当日被志高游乐园经营者王志高安排车辆送至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2016年7月26日,花去医疗费3520元,出院诊断:颈4、5椎体爆裂性骨折、颈脊髓损伤。2016年7月26日至8月3日,许闯至上海长征医院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82840.86元,出院诊断为:颈椎骨折伴截瘫、中枢性呼吸衰竭、××。2016年8月3日至8月12日,许闯至上海长征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41990.29元(含急诊费18元)、护理费1980元(2016年7月26日至8月12日期间产生)、用血4880元(2016年7月27日产生),合计48850.29元,出院诊断:颈椎骨折伴截瘫、中枢性呼吸衰竭、××、肝功能异常。2016年7月27至8月12日期间,因治疗需要,许闯至上海周大长信药房有限公司累计购买药品计50487元。2016年8月12日至9月1日,许闯至上海安泰医院有限公司治疗,花去医疗费94616.15元、护工费3460元,合计98076.15元。2016年9月1日至11月9日,许闯在上海安泰医院有限公司治疗花去医疗费156898.82元、护工费1050元、吸痰管348元,合计158326.82元。以上所有治疗费用合计442101.12元。一审法院另查明:事故发生后,志高游乐园为许闯垫付了现金35000元。许闯的亲属通过微信轻松筹平台向社会各界筹集资金107640.31元。阜宁县公安局古河派出所拟对案涉掀开浮垫的第三人进行立案侦查,但因未能确定该第三人的具体信息,至今未能立案。经一审法院向双方调查,其均陈述无法提供该第三人的具体信息。志高游乐园虽提出在游泳馆内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进行了提醒,但未能提供除泳池材料厂家出厂印制的安全提示外的警示标志予以证明。一审法院认为,志高游乐园作为提供游玩服务的游乐场经营者,对于消费者应履行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因管理、服务瑕疵等安全隐患而致消费者产生人身伤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应根据过失相抵原则,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志高游乐园未能在场地内的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予以提醒,且该游乐园的管理人员在许闯采取非正常方式滑落及有第三人将泳池内用于缓冲的浮垫掀至一旁的情况下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制止,故应当予以认定对于本起损害的发生未有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许闯在志高游乐园游泳过程中,采用头下脚上、自上而下方式进行冲滑而受伤,其作为成年人,在游泳过程中未能采用正当的冲滑方式,将自身置于危险的境地,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案涉第三人在许闯自上而下冲滑过程中将浮垫掀至一旁,致许闯落水时无法得到缓冲而直接冲滑至泳池受伤,对于损害的发生应予承担直接的侵权责任。该第三人的直接侵权行为虽客观存在,但其具体信息至今无法确定。为使得许闯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救济,一审法院综合认定志高游乐园承担25%的补充赔偿责任。对于志高游乐园提出许闯在轻松筹筹集的资金应予扣减的辩称,因该系案外他人对于许闯因受伤而陷入困境所作出的自愿救助行为表示,不含有代志高游乐园履行赔偿责任的意思,并不当然减轻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能成为减轻其赔偿责任的法定原因,故对该辩解意见不予采信。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志高游乐园赔偿许闯因本起事故所产生的医药费110525元,冲减其已垫付的35000元,志高游乐园仍须赔偿75525元,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7986元,由许闯负担5990元,由志高游乐园负担1996元。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责任比例是否适当。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案中,第三人在许闯向下冲滑过程中将泳池内用于缓冲保护的浮垫掀至一旁,致使许闯在落水时无法得到缓冲而直接冲滑至泳池受伤,该行为直接导致许闯受伤,应承担侵权责任。志高游乐园未能在游泳场地内的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提醒标志,且其泳池内及泳池上配备的具有丰富经验的管理人员在明知许闯采用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冲滑方式滑行,亦应当知道有第三人将用于缓冲的浮垫掀至一边的情况下,未及时采取有效的阻止措施,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过错,志高游乐园应当在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许闯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预见到在游泳过程中采用头朝下脚朝上、自上而下的非正常方式进行冲滑可能存在的危险,其未能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自身亦存在一定的过错。一审法院综合考量本次事故发生的过程及各方的过错程度对造成本起事故的原因力大小,酌定由志高游乐园承担25%的补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综上,许闯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986元,准予上诉人许闯免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俞静云审判员  林洪全审判员  刘圣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乔 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