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521民初12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分宜镇紫荆花园业主委员会与罗莉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分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分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分宜镇紫荆花园业主委员会,罗莉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21民初1239号原告:分宜镇紫荆花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分宜县分宜镇政法巷32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有生,男,195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分宜县人,住分宜县。被告:罗莉华,女,195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分宜县人,住分宜县。原告分宜镇紫荆花园业主委员会诉被告罗莉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原告分宜镇紫荆花园业主委员会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罗莉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分宜镇紫荆花园业主委员会请求撤回对被告罗莉华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也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分宜镇紫荆花园业主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分宜镇紫荆花园业主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刘新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黎淑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