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7执3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卞有涛、刘燕、卞有民、朱宪波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卞有涛,刘燕,卞有民,朱宪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38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夏津县新市街3号。法定代表人:苑化芳,董事长被执行人:卞有涛,男,汉族,1975年10月9日生,住夏津县南城镇南莫庄村。被执行人:刘燕,女,汉族,1971年2月22日生,住夏津县南城镇南莫庄村。被执行人:卞有民,男,汉族,1970年6月7日生,住夏津县城区建设街45号。被执行人:朱宪波,男,汉族,1976年1月2日生,住夏津县城区南城街352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卞有涛、刘燕、卞有民、朱宪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意见,申请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427民初15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志良审判员 尹奎祖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开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