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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民终10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杭州富阳富春江拆房有限公司、刘从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富阳富春江拆房有限公司,刘从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民终10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富阳富春江拆房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里山镇安顶村石埭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470179001。法定代表人:何宁富,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从荣,男,1976年1月7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炜达湖北置业有限公司保安,住荆门市掇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在平,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杭州富阳富春江拆房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从荣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17)鄂0802民初9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杭州富阳富春江拆房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杭州富阳富春江拆房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996元,减半收取1998元,由上诉人杭州富阳富春江拆房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宏琼审 判 员 许德明审 判 员 肖 芄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王强宸书 记 员 汪月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