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02民初23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2391赵禹与张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禹,张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02民初2391号原告:赵禹,男,197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委托代理人:许诺,江苏立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良,男,1978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文昌中路388号。负责人:杨玉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博、赵佳佳,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禹与被告张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禹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现自愿撤回诉讼,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为200元,由原告赵禹承担(已交)。审 判 员 朱俊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孙 文书 记 员 沐文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