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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5民初25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泉州建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林淑英、柳河斌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建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淑英,柳河斌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5民初2585号原告:泉州建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57983676790,住所地泉州市泉港区前黄镇工业小区。法定代表人:苏清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月治,女,198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该公司职员。被告:林淑英,女,197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被告:柳河斌,男,197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泉州泉港区。原告泉州建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淑英、柳河斌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二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建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87元,减半收取计293.50元,由原告泉州建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庄毅芬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燕速录员  林直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