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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1民初37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肖雪与陈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雪,陈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41民初3767号原告:肖雪,女,土家族,1975年5月27日出生,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胜举,重庆市秀山县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奇,男,苗族,1992年9月15日出生,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原告肖雪与被告陈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雪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胜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奇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肖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1、被告偿还在原告处的借款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6年9月8日在原告处借款10000元,并书写借条一份。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还款,被告均以无钱为由进行推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陈奇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9月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借到原告10000元。当天,原告通过银行账户向被告转款10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借条、银行转款凭证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回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原告举示的借条、转款凭证,能够认定借款关系合法有效成立,原告按约向被告支付了借款,被告亦应按约定履行偿还借款,故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陈奇偿还原告肖雪借款本金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陈奇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何 晶人民陪审员  糜良政人民陪审员  曾凡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智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