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2民特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张洪富与王静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洪富,王静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2民特3号原告:张洪富,男,197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告:王静,女,197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富诉被告王静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原告张洪富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洪富撤回起诉。审判员 姜佩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雯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