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4民初18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与侯铭强、李中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侯铭强,李中慧,李维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4民初1880号之一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新鹤路2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194324459B。负责人:曾少明,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文静,广东金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丘洁玲,广东金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侯铭强,男,198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被告:李中慧,女,198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被告:李维珍,女,195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诉被告侯铭强、李中慧、李维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撤回本案诉讼,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0882.50元,减半收取5441.25元,财产保全费4170元,诉讼费合计9611.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诉讼费15052.50元,本院应退回原告诉讼费5441.25元)。审判长 黄锦锋审判员 吕铁城审判员 袁金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昊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