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2执35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宾剑华、曾令华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宾剑华,曾令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2执35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宾剑华,男,1985年6月18日出生,南宁市兴宁区。被执行人曾令华,男,1963年1月5日出生武鸣县。申请执行人宾剑华与被执行人曾令华的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的(2016)桂0122民初5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曾令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宾剑华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曾令华偿还26466.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曾令华在中国工商银行广西分行南宁绿城支行账号21××64内的存款19400元到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光兴审判员 韦耿明审判员 黄明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莫淑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