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122执35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宾剑华、曾令华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宾剑华,曾令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2执35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宾剑华,男,1985年6月18日出生,南宁市兴宁区。被执行人曾令华,男,1963年1月5日出生武鸣县。申请执行人宾剑华与被执行人曾令华的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的(2016)桂0122民初5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曾令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宾剑华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曾令华偿还26466.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曾令华在中国工商银行广西分行南宁绿城支行账号21××64内的存款19400元到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光兴审判员  韦耿明审判员  黄明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莫淑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