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8执63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谢国明申请执行刘萍民间借贷纠纷案(2017)川1028执636号之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国明,刘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8执63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谢国明,男,住隆昌市。被执行人:刘萍,女,住隆昌市。申请执行人谢国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2016)川1028民初224号民事判决,向隆昌县(现隆昌已撤县设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萍偿还借款5000.00元,并自2003年3月20日起付清全部款项时止,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经计算,截止2017年4月20日借款本息合计2190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刘萍的银行存款2900.00元,用于偿还申请执行人谢国明的借款。现被执行人刘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其银行账户本院已依法冻结。申请执行人谢国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游九江审判员 付邦青审判员 黄先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曾 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