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5刑初20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鞠全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鞠全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5刑初2051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鞠全宇,男,1990年6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8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辩护人胡涤,北京市亚奥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7〕2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鞠全宇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艳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鞠全宇及其辩护人胡涤到庭参加了诉讼。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鞠全宇于2017年8月4日23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某公寓,以人民币1800元的价格向王某(男,23岁)出售绿色植物10克,后起获绿色植物5.21克,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从起获物品中均检出大麻酚、大麻二酚、四氢大麻酚。被告人鞠全宇后被民警抓获。被告人鞠全宇已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上述事实,被告人鞠全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扣押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证人王某、张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毒品称量、取样笔录,毒品检验报告及收缴毒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鞠全宇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鞠全宇能够如实供述罪行,故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所提建议对被告人鞠全宇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鞠全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0日起至2018年1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李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齐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