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民初38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潘福海与张中日、赖道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福海,张中日,赖道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3863号原告:潘福海,男,198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张中日,男,198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告:赖道莉,女,198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原告潘福海与被告张中日、赖道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潘福海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潘福海以其与张中日、赖道莉于庭外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潘福海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潘福海负担。审判员 罗爱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慧敏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