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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民初38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潘福海与张中日、赖道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福海,张中日,赖道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3863号原告:潘福海,男,198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张中日,男,198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告:赖道莉,女,198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原告潘福海与被告张中日、赖道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潘福海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潘福海以其与张中日、赖道莉于庭外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潘福海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潘福海负担。审判员  罗爱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慧敏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