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0101执21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分行与谭令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分行,谭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渝01**执21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分行,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白岩路67号,注册号5001013000142769-1-1。法定代表人:聂鑫,行长。被执行人:谭令,男,汉族,1990年8月18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01民初33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38210.53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谭令所有的位于重庆市万州区南滨二支路26号C11幢17-1号房屋(301房地证2014字第105**号,建筑面积141.84平方米)。此外,未调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令长期不在家,其父亲有意与银行进行协商,且正在协商之中,同意暂不处置查封房屋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谭令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熊 军审判员 陈 梅审判员 全拥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员苏冬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