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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3民初4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海林市源盛煤炭经销有限公司与海林市朝鲜族中学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林市源盛煤炭经销有限公司,海林市朝鲜族中学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3民初461号之一原告:海林市源盛煤炭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法定代表人:元美华,该公司经理。被告:海林市朝鲜族中学,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法定代表人:方英日,该校校长。原告海林市源盛煤炭经销有限公司与被告海林市朝鲜族中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于2017年7月17日,本案中止诉讼。原告海林市源盛煤炭经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海林市源盛煤炭经销有限公司因与海林市朝鲜族中庭外达成和解,故对被告海林市朝鲜族中学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林市源盛煤炭经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计575元,由原告海林市源盛煤炭经销有限公司。审判员  李卫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邢丹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