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91民初20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广全、李军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全,李军胜,菏泽市旭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91民初2026号申请人:刘广全,男,195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菏泽经济开发区。被申请人:李军胜,男,198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申请人:菏泽市旭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广州路中段1998号大马庄院内。法定代表人:李卫,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广全与被告李军胜、菏泽市旭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刘广全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要求对涉案车辆鲁R×××××号东岳重型结构货车进行查封。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涉案车辆鲁R×××××号东岳重型结构货车,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毁损、抵押或实施其他处分行为,查封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刘广全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瑞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晓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