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刑初10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王奎米、叶再法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奎米,叶再法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SHAPE*MERGEFORMAT?????SHAPE*MERGEFORMAT????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2刑初100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奎米,男,1965年8月5日出生于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汉族,小学文化,经商,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2008年因犯赌博罪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7年9月5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15日经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被告人叶再法,男,1954年9月19日出生于浙江省临海市,汉族,小学肄业,住浙江省临海市。2017年5月5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8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7〕9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奎米、叶再法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奎米、叶再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月中旬,被告人王奎米伙同张卫君、杨小球(均已判)合伙在临海市古城街道下桥路458号隔壁一楼民房内开设“捺六名”赌场,该赌场招揽王某、胡某、李某1、陈某1、张某1、陈某2等人参与赌博,从中抽头获利人民币20000元许。被告人叶再法明知王奎米等人开设赌场而提供场地,从中获利人民币1000元许。2017年9月5日,被告人王奎米在台州市椒江区空间家具城门口被抓获;2017年5月4日,被告人叶再法在临海市古城街道下桥路460号被传唤到案。另查明,被告人王奎米个人获利4200余元,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人叶再法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退赃票据,证人王某、胡某、李某1、陈某1、张某1、郑某的证言,同案人员张某2、杨某、李某2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奎米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头获利;被告人叶再法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为其提供场地,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叶再法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奎米因赌博罪被判处刑罚后仍不思悔改,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且被告人叶再法退出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叶再法的犯罪情节及其悔罪表现,依法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叶再法退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奎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5日起至2018年8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叶再法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十日内缴纳)。三、向被告人王奎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二百元,上缴国库。四、被告人叶再法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廖志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陈 昕?SHAPE*MERGEFORMAT?????SHAPE*MERGEFORMAT????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