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4执20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2020陈潘潘与郭永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潘潘,郭永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4执2020号申请执行人:陈潘潘,女,1991年6月13日生,汉族,河南省夏邑县人,住江苏省海门市(户籍地为河南省夏邑县)。被执行人:郭永辉,男,1983年3月26日生,汉族,河南省夏邑县人,住江苏省海门市(户籍地为河南省夏邑县)。申请执行人陈潘潘与被执行人郭永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作出的(2017)苏0684民初12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18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诉讼费用人民币125元。因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受理。被执行人另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72元。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等,限定其在2017年5月18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2017年10月12日,被执行人郭永辉与申请执行人陈潘潘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于2018年2月5日前归还借款。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未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本院经过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则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表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双方已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据此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笔录、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的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 波审判员 王锦成审判员 董景松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杰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