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民初56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陆卫全与何加群、怀远县瑞龙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卫全,何加群,怀远县瑞龙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远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5602号原告:陆卫全,男,197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均,怀远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何加群,男,197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怀远县瑞龙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39784485X2。负责人:年介东,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远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城关镇禹王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7049181439(1-1)。负责人:刘安好,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柱,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芦长星,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陆卫全诉何加群、怀远县瑞龙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陆卫全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何加群、怀远县瑞龙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远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陆卫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330元,由陆卫全负担。审判员 毛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