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25财保2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吕兰花与赵风丽 王清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兰花,赵风丽,王清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5财保216号之一申请人吕兰花,女,1969年9月7日生,汉族,住济阳县。被申请人赵风丽,女,1995年12月28日生,住山东省平度市。被申请人王清强,男,1995年5月9日生,汉族,住济阳县。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作出(2017)鲁0125财保216号非诉财产保全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赵风丽驾驶的王清强所有的鲁AE15**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保全价值20000元。现被申请人王清强提供现金20000元作为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赵风丽驾驶的王清强所有的鲁AE15**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高卫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仲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