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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2执6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陈丹申请执行曾志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丹,曾志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2执6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丹,女,198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汇东。被执行人曾志林,男,1982年11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在执行陈丹与曾志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24日向被执行人曾志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2017)川0302民初577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曾志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曾志林在自贡市高峰乡人民政府有拆迁安置费等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曾志林在自贡市高峰乡人民政府有拆迁安置费XXXXX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龚良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温罗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