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6财保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李立琼、克珞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立琼,克珞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6财保29号申请人:李立琼,女,汉族,1981年6月14日出生住宜昌市夷陵区。被申请人:克珞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克珞世网络科技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7PFH8T),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21号楼5层1单元508号。法定代表人:李国辉,克珞世网络科技公司经理。本院受理申请人李立琼与被申请人克珞世网络科技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李立琼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克珞世网络科技公司银行存款1420000元。申请人李立琼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申请人李立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克珞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2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怡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元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