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执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路瑞芳、安阳市永恒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瑞芳,安阳市永恒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执字第52-1号申请执行人:路瑞芳,农民。被执行人:安阳市永恒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东工路193号。法定代表人杜海军,系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2013)文民二初字第31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的分公司即安阳市永恒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分公司银行存款93235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耀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樊世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