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9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土呷莫、何丽、何军、何俊、何木呷、申牛牛与阿约此呷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布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布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土呷莫,何丽,何军,何俊,何木呷,申牛牛,阿约此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9执142号申请执行人:申土呷莫(何丽、何军、何俊的法定代理人),女,1972年7月2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德昌县。系被害人何日合之妻,何丽、何军、何俊之母。申请执行人:何丽,女,2008年1月6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德昌县。系被害人何日合之女。申请执行人:何军,男,2010年6月6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德昌县。系被害人何日合之子。申请执行人:何俊,男,2012年2月14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德昌县。系被害人何日合之子。申请执行人:何木呷,男,1942年2月7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德昌县。系被害人何日合之父。申请执行人:申牛牛,女,1950年7月18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德昌县。系被害人何日合之母。被执行人:阿约此呷,男,1977年9月30日出生,彝族,村民,现在凉山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执行的申土呷莫等六人申请执行阿约此呷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阿约此呷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登记、车辆所有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到凉山监狱及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阿约此呷正在监狱服刑,家庭经济困难,有两个子女需要抚养,妻子也因贩卖毒品正在服刑,父母年迈,母亲是二级残疾,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土呷莫等六人认可本院执行情况,但其家庭经济困难,要赡养两个老人,抚养三个子女,又无收入来源,生活十分困难,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经本院核查,申请执行人申土呷莫等六人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司法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川刑终字第3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民事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晓 宇审判员 李 春 燕审判员 吉什么舍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红 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