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4执3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刘小平与奠小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小平,奠小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4执355号申请执行人:刘小平,男,瑶族,1958年12月22日出生,教师,住溆浦县。被执行人:奠小兰,女,汉族,1963年10月15日出生,居民,住溆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小平与被执行人奠小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奠小兰应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55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900元,执行费7900元,但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奠小兰仅有一套商品房正在拍卖中,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件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谌凌鹏审判员 邓以德审判员 刘继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戴洁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