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2执1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和强松、王大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和强松,王大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82执127号移送部门深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和强松,男,198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深州深州市46634。被执行人王大帅,男,198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深州深州市316669。被执行人和强松、王大帅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冀I×××××冀I11**刑初25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庭人于2017年2月16日将该案移送本院执行庭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1、2017年2月28日本院工作人员去衡水监狱对和强松、王大帅进行询问,向被执行人和强松、王大帅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2017年9月26日裁定冻结、勾划被执行人和强松名下的存款10050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3、2017年10月16日和强松将具体情况说明冀A×××××A532RW已转让他人,但未办理过户手冀T×××××T0E037已抵押给高伟,两辆车的下落不能提供,现无法变现。4、2017年10月20日本院经网络财产查询,被执行人王大帅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和强松名冀A×××××A532RW一冀T×××××T00037一辆,于2017年9月29日对奥迪车进行查封。5.2017年11月22日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和强松、土大帅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冀1182刑初250号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允许后,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尚青茹审判员 刘文志审判员 张久栓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文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