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5民初46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范林侠与黄求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林侠,黄求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1525民初4674号原告:范林侠,女,1973年1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固始县。委托代理人:周道成,固始县锐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黄求强,男,1974年11月20日生,汉族,市民,住固始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住所地,信阳市京深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876885675N。负责人:彭永恒,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祝卫东,河南文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范林侠与被告黄求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林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二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78682.64元;2、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和鉴定费。事实与理由:2017年2月14日,被告黄求强驾驶豫S×××××出租车行驶至固始县锦江酒店附近与原告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相撞,致原告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原告在在固始县人民医院治疗,现已治疗终结。经固始县交警大队第20170512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黄求强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被告黄求强的豫S×××××出租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投有交强险12.2万元和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不计免赔。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范林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车损等各项损失共计71500元。原告范林侠就此事故造成的损失不再向任何责任方主张权利。二、原告范林侠收到上述赔偿款后,返还被告黄求强的垫付款7400元。履行方式:将赔偿款交至固始县人民法院帐户,户名:固始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县支行,帐号:16×××85。当事人未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1768元,减半收取884元,鉴定费1200元,评估费200元,由被告黄求强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书月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祥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