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2民初19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原告卢鹏斌诉被告冯国栋、张红霞、张新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鹏斌,冯国栋,张红霞,张新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82民初1989号原告:卢鹏斌,男,1987年8月15日生,汉族,河津市清涧办事处清涧三村人,现住本村。身份证号:142703198708150319被告:冯国栋,男,1973年8月10日生,汉族,现住河津市铝基地朝霞区**栋2门*号。被告:张红霞,女,1978年4月25日生,汉族,现住河津市铝基地朝小区**栋2门*号,系冯国栋妻子。被告:张新荣,男,1972年11月25日生,汉族,现住河津市铝基地单身楼**栋**号。原告卢鹏斌诉被告冯国栋、张红霞、张新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卢鹏斌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鹏斌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卢鹏斌负担。审 判 员 齐 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张 红书 记 员 卫帅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