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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82民初19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原告卢鹏斌诉被告冯国栋、张红霞、张新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鹏斌,冯国栋,张红霞,张新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82民初1989号原告:卢鹏斌,男,1987年8月15日生,汉族,河津市清涧办事处清涧三村人,现住本村。身份证号:142703198708150319被告:冯国栋,男,1973年8月10日生,汉族,现住河津市铝基地朝霞区**栋2门*号。被告:张红霞,女,1978年4月25日生,汉族,现住河津市铝基地朝小区**栋2门*号,系冯国栋妻子。被告:张新荣,男,1972年11月25日生,汉族,现住河津市铝基地单身楼**栋**号。原告卢鹏斌诉被告冯国栋、张红霞、张新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卢鹏斌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鹏斌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卢鹏斌负担。审 判 员  齐 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张 红书 记 员  卫帅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