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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2执14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冯刚与张淑华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刚,张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2执1410号申请执行人:冯刚被执行人:张淑华本院在执行冯刚与张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期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完毕自身义务。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102民初21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中明审判员  王 冰审判员  黄志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金宇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