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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执27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沈阳经纬客运有限公司与沈阳爱思开汽车客运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经纬客运有限公司,沈阳爱思开汽车客运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02执2738号申请执行人:沈阳经纬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胜利南街15号.法定代表人:孟令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尚杰,系沈阳通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晓明,男,196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沈阳爱思开汽车客运站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胜利南街63号.法定代表人:柳喜晸,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炳淑,女,1982年11月3日出生,朝鲜族,系该公司法务,住沈阳市皇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刚,男,198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务,住沈阳市沈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经纬客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爱思开汽车客运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沈阳爱思开汽车客运站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沈阳爱思开汽车客运站有限公司履行(2017)辽0102民初178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沈阳爱思开汽车客运站有限公司未履行/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沈阳爱思开汽车客运站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55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张冶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