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民终63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姜红伶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红伶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6355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姜红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宗跃,天津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洋洋,天津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姜红伶因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2民初76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姜红伶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起诉予以受理。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未对本案证据进行实体审查便认定本案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属于村民自治范畴;潘家洼村村委会将《潘家洼村土地整合相关问题的补充说明》给付上诉人,上诉人依据此约定,同意放弃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村委会违背协议,不按照承诺给付上诉人50平米楼房,属于违约,本案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一审法院应予受理。本院认为,上诉人一审起诉请求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潘家洼村村民委员会按2009年1月4日《潘家洼村土地整合相关问题的补充说明》规定的内容履行给付楼房的义务,给付上诉人50平方米楼房。该请求涉及上诉人所在村集体土地相应的补偿、分配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补偿、分配方案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原审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本院予以维持。综上,姜红伶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海东代理审判员 王志红代理审判员 李玉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智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