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5刑初3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徐某某受贿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C}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鲁0685刑初312号 公诉机关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女,196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招远市。2017年6月14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取保候审。 招远市人民检察院以招检公诉刑诉〔2017〕2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受贿罪,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招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鹏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某某在担任招远市技工学校副校长期间,自2014年至2016年,利用分管学校校服采购的职务便利,为校服供应商刘某某谋取利益,三次收受刘某某给付的现金共计人民币6万元。该款被被告人徐某某用于个人及家庭花销。 2017年6月14日,被告人徐某某主动到招远市人民检察院投案。赃款6万元已全部追缴。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某、王某某、杜某某的证言,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决定书、招远市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财物清单及相关票据、调取证据通知书、烟台市教育局转发《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学生装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的通知及暂行办法全文、招远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组织机构代码、被告人徐某某个人基本情况及人口信息证明以及被告人徐某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担任招远市技工学校副校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某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其从轻处罚;其犯罪情节较轻,且赃款被全部追缴,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某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赃款6万元予以没收,由招远市人民检察院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邵阿霞 人民陪审员 滕敬远 人民陪审员 孙竹生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孙晓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