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8民初26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张小林诉被告吕海军买卖合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林,吕海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民初2670号原告:张小林,1976年4月9日出生,住唐山市玉田县,电话:134XX****XX.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子军,河北凯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海军,住北京市怀柔区。身份证号:×××015。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林与被告吕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文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 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