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2执16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晁某1与晁某2、晁某3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晁某1,晁某2,晁某3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02执1628号申请执行人晁某1,女,199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晁某2,男,196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晁某3,女,195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晁某1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晁某2、晁某3房产继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2017)豫0502民初168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协助申请执行人晁某1办理位于安阳市文峰区头二三道街街道办事处东风路文峰建安工程公司家属楼4单元1层南户晁金海名下的房产(房产证号:安阳市房权证文峰区字第私1131032797号)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文军审判员 张 伟审判员 常 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倪文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