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6民特1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张国藩与李玉华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国藩,李玉华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6民特174号申请人:张国藩,男,汉族,1952年11月1日出生,中铁六局太原工程处退休职工,住太原市。被申请人:李玉华,女,汉族,1927年6月14日出生,现住太原市。代理人:张国维(系被申请人李玉华之子),男,汉族,1955年4月5日出生,临汾公路段退休职工,住临汾市。申请人张国藩申请认定李玉华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张国藩称,被申请人李玉华系申请人的母亲,被申请人患病多年生活不能自理,患有老年痴呆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故请求法院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申请人李玉华未到庭。被申请人李玉华的代理人张国维称,被申请人李玉华有三个子女,分别是张国萍、张国藩、张国维。张国萍和张国维长年在临汾市生活工作。被申请人李玉华自2014年住院检查出小脑萎缩后一直接受治疗。山西省中西医结合医院诊断为多发脑梗塞,脑萎缩,老年痴呆。被申请人李玉华一直由申请人张国藩照顾起居。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李玉华与张念广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三子,分别是长子张国萍,次子张国藩,三子张国维。张念广于1995年12月去世。被申请人李玉华于2017年7月5日被山西省中西医结合医院诊断为多发脑梗塞,脑萎缩,老年痴呆。山西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于2017年10月11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申请人李玉华器质性精神障碍,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依据山西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第xxx号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的结论能够证明被申请人李玉华确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系被申请人之子,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李玉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马勇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业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