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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6民初27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鄄城县房地产管理局与王桂芹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鄄城县房地产管理局,王桂芹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6民初2795号原告:鄄城县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鄄城县孙膑路北段65号。法定代表人:李增贤,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肃东,鄄城县房地产管理局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玉,鄄城县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被告:王桂芹,女,196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鄄城县。原告鄄城县房地产管理局与被告王桂芹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撤诉确属自愿。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鄄城县房地产管理局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保全费3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牟尊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