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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1民初18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铁十八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玖龙(中国)资源配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铁十八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玖龙(中国)资源配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11民初1879号原告:中铁十八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285号。法定代表人:周会军,执行董事。被告:玖龙(中国)资源配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回里镇西回里村。法定代表人:黄题新,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铁十八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玖龙(中国)资源配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铁十八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春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新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