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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6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韩学刚与赵佳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学刚,赵佳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安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6执126号申请执行人:韩学刚,男,199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佳明,男,197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韩学刚与赵佳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赵佳明下落不明,在本辖区内无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在外打工,拒不到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建江审 判 员 尚志芳审 判 员 吴晓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李亚琪书 记 员 张 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