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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7民初43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5-25

案件名称

唐诗玮与翁杭瑞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诗玮,翁杭瑞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27民初4345号原告:唐诗玮男,199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沈阳市铁西区。委托代理人:唐国高男,196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被告:翁杭瑞男,199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诗玮诉被告翁杭瑞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唐诗玮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唐诗玮在本案宣判前自愿撤回对被告翁杭瑞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诗玮撤诉。案件受理费214元,减半收取107元,由原告唐诗玮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金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虎高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