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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1民初16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王海超与王永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超,王永辉,王江,王亚军,王振增,王金山,王振林,王香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1601号原告:王海超,男,1976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委托代理人:陈忠,涿州市志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永辉,男,196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委托代理人:王树栋,涿州市志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杨海燕,涿州市志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王江,男,汉族,1948年12月25日出生,住涿州市。第三人:王亚军,男,汉族,1971年4月28日出生,住涿州市。第三人:王振增,男,汉族,1954年11月12日出生,住涿州市。第三人:王金山,男,汉族,1983年6月5日出生,住涿州市。第三人:王振林,男,汉族,1958年4月4日出生,住涿州市。第三人:王香,男,汉族,1951年9月9日出生,住涿州市。原告王海超诉被告王永辉,第三人王江、王亚军、王振增、王金山、王振林、王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云飞代理审判员  吴 岭人民陪审员  邢远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