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02执10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何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02执1095号陈某某,女,汉族,1978年4月8日出生,住所地岳阳市陈某某,男,汉族,1976年3月18日出生,住所地岳阳楼区何某,女,汉族,1977年8月8日出生,住所地岳阳楼区陈某某申请陈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楼民二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楼民二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国平审判员 聂登高审判员 周石保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