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民终12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郑俊萍、陈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俊萍,陈卫东,蓝根贵,程志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民终12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俊萍,女,197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卫东,男,196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现住遂昌县。原审被告:蓝根贵,男,1968年8月16日出生,畲族,教师,住遂昌县。原审被告:程志科,男,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上诉人陈俊萍因与被上诉人陈卫东、原审被告蓝根贵、程志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遂昌县人民法院(2017)浙1123民初20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俊萍于2017年8月25日收到本院《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后,至今仍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郑俊萍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晓红审 判 员 黄 明审 判 员 吴金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吴海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