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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刑更17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陶氏兰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氏兰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刑更1774号罪犯陶氏兰,女,1975年出生于越南,京族,越文七年级文化,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11日作出(2004)防中法刑一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陶氏兰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29日作出(2004)桂刑复字第241号刑事裁定,核准对被告人陶氏兰的刑事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5年1月31日入监狱服刑��2006年12月22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不变;2009年2月12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刑期自2009年2月12日起至2027年2月11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不变。2011年4月27日、2013年7月26日、2015年5月29日经本院分别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9月11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不变。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于2017年9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认为,罪犯陶氏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陶氏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检察机关对罪犯陶��兰的报请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陶氏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5年3月起至2017年5月止共获奖励分126.82分,评为2015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分监区讨论评议表、罪犯计分考核奖励分累总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陶氏兰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执行机关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陶氏兰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2月11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秋娟审判员  农克新审判员  曾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覃英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