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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民终40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4-10

案件名称

田晨萱、陈亚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晨萱,陈亚奇,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民终40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晨萱,女,200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大城县。法定代理人:田某(系田晨萱之父),住河北省大城县。法定代理人:付某(系田晨萱之母),住河北省大城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亚奇,男,199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大城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政府街工业小区中路办公用房。法定代表人:许玉国,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康乐街8号尚德国际商务中心2楼。主要负责人:赵凯,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田晨萱因与被上诉人陈亚奇、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2017)冀1025民初12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营养费应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交通费的认定应以提交的正式票据为凭,且田晨萱于事故发生后的住院时间、所花医疗费用亦应进一步核实,一审法院应在查清上述事实后,依法判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2017)冀1025民初126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田晨萱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2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刘炳辉审判员  张海霞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苓燕 微信公众号“”